广州越秀区小学学位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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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房产住户

1、常住户: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或母全权所有(包括父母共同全权所有、父母与子女共同全权所有),由对口小学接收。


2、二手房住户:已购二手房且人户一致的业主子女(需提供房产证),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 1–5 年级的,由对口小学接收;如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 1–5 年级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3、小面积房产住户:适龄儿童的父母截止至 2015 年 4 月 15 日前(含 2015 年 4 月 15 日)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建筑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下(不含 30 平方米)的独立房产,并实际居住,由对口小学接收。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后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的独立房产建筑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下(不含 30 平方米),是其唯一居住地,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二、不完全房产住户(指与适龄儿童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拥有)

适龄儿童的父母拥有的不完全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即在广州市内没有其他房产或居住地(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   安排学位。


三、随祖辈居住户

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是祖辈(直系亲属)家,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在此祖辈家,由对口小学接收。适龄儿童与父母的户籍搭在祖辈家,但适龄儿童的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由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四、随非直系亲属住户

居住在适龄儿童非直系亲属的房产,该居住地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五、租住户

1、具有越秀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为承租人并租住越秀区辖内的房屋

①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人户一致并能提供相关租住凭据。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   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在越秀对口小学在读 1–5 年级的学生,是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广州市内另有房产或报名时在同一住宅单元已有在对口小学在读 1–5 年级的学生,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②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私人房屋或租住非本单位产权房,是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门认   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具有广州市内其他区户籍(不含越秀区)的适龄儿童,其父母为承租人并租住越秀区辖内的房屋,是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

已办理完备手续(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应在 2023 年 4 月 30 日(含 4 月 30 日)前,租期至少到 2026 年 4 月 30 日(含 4 月 30日)(以租赁登记备案期限时间为准),同时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小孩在越秀区小学登记就读 1-5 年级,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如不符合以上条件,需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六、集体户

适龄儿童及父或母均属广州市越秀区集体户并实际居住在本区,集体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应到实际居住地申请入学,学位安排办法视情况参照以上执行。


七、拆迁户

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提供居住地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并实际在我区辖内居住的临迁户子女,能提供拆迁协议和有效租赁合同,经核实确认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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